本報訊 (記者王君通訊員李清)方某分期付款購車後“斷供”,將車退還車行,被告上法庭,擔保購車的朋友也因此受到牽連。近日,晉源區法院一審判令方某支付車行車輛使用費等各項損失6.7萬餘元。2013年1月12日,晉源區人方某經朋友高某擔保,以分期付款形式購買了一輛帶掛汽車,包括購車費用和車輛上戶手續費,總價款為36.5萬元。方某首付5萬元,其餘的錢分19個月還清本息。此後,方某陸續給車行支付了兩期購車款共約2.8萬元,之後就不再付款了。同年3月29日,方某將車送回車行,車行請評估機構評估貶值損失後,將方某和高某起訴到法院,要求二人承擔車輛使用費、車輛上戶手續費等共計6.9萬餘元。法院認為,方某無正當理由將所購車輛送回車行,其行為已構成違約。車行未提出異議,視為已認可解除買賣合同。按照法律規定,出賣人有權要求買受人支付標的物的使用費,法院據此支持了車行的訴求。同時,現行法律並未明確規定車輛使用費的計算方法,故以貶值損失計算車輛使用費具有合理性和可操作性。法院綜合考慮,判決由方某償付車行車輛使用費等各項損失6.7萬餘元,高某承擔連帶責任。  (原標題:貸款購車違約受罰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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